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贷款人:
借款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自愿遵守合同所有条款。
第一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用款申请和贷款人的可能,自 起至 止分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本金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借款人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据的记载为准,但任何一笔提款的还款日不得迟于本条所确定的借款额度使用期限的终止日。在此期间和最高本金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具体发放的每笔贷款的币种、金额、期限、用途和还款方式等以相应的借款借据或电子银行的电子记录为准,借款人对此无异议。
第二条 借款利率
在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固定利率,执行年利率%,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利率不变。
第三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消费,具体用途由借款人在实际放款时单笔确定,以借据用途或电子银行的电子记录为准。借款人承诺严格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不以任何形式将该借款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贷款人规定和要求的用途。
第四条 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一、借款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二、借款人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五条 贷款资金支付
一、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将借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借款划至借款人以下借款发放专门账户,即视为贷款人已依约履行了向借款人发放借款的义务:
账户名称账号
贷款人有权对上述借款发放专门账户进行监控,借款人负有接受并配合贷款人对上述借款发放专门账户进行监控的义务。
二、借款人办理的每一笔借款的产生、存在、延续、消灭,均以贷款人记录作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及本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贷款人的转账记录将作为借款人借款的有效依据。若由于借款人未按规定操作而导致借款未能发放或错误发放,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三、在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贷款资金的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四、借款人及贷款人双方均认同贷款人电子系统记录提交、确认或签署任何法律文件的方式以及法律效力。双方均认可贷款人银行电子系统记录的有效性和证据性。贷款人银行电子系统所产生和保留记载的相关电子系统数据以及交易记录,以及贷款人制作或保留的相关电子及纸质单据、凭证、记录等相关资料,均构成有效证明合同各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证据。
第六条 还款
一、借款人与贷款人可以选择下列还款方式
1、按固定周期付息到期还本。每月 20 日为结息日,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2、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3、等额本息还款法。指在贷款期内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确定每月还本付息额,每月第20日为借款人的每期还款日,最后一次利随本清。
贷款本金X月利率X(1+月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额= —————————————————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4、等额本金还款法。指在贷款期内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确定每月还本付息额,每月第20日为借款人的每期还款日,最后一次利随本清。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X月利率
还款月数
二、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借款人账户(账户名称,账号为 )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扣收相应的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扣划款为外汇的,按扣划日贷款人所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算。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贷款人同意。
借款人办理的每一笔借款的归还均以贷款人记录作为依据。借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的还款交易,应及时查询交易是否成功,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操作导致借款未能及时归还,贷款人不负责由此引起的借款人的损失。
第七条 借款人的声明与保证
一、借款人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借款人自愿签订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能力执行和履行相应义务和责任;
三、借款人签订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和履行其中义务将不会抵触或违反任何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且不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
四、借款人目前没有任何未结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或据借款人所知可能提出任何针对其资产或收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五、借款人提供的全部资料能真实反映借款人的相关情况;
六、借款人保证其向贷款人提供的各项资料系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遗漏和误导;
七、借款人保证在每个还款日前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账户里存放足够金额,同时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内扣收借款本息;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借款违约情况出现时,有权从借款人任何账户里扣款;
八、借款人已充分地知悉贷款人的资信状况,申请并办理易贷通网贷产品的行为均为借款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借款人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借款人已阅本合同全部条款内容,且应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已就本合同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签署本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第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二、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三、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四、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五、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六、接受、配合贷款人开展的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核查等贷后检查工作。
七、借款人须妥善保管其与申办易贷通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贷款有关的卡号、账号、用户名、密码、交易凭证、电子令牌和身份证件等实物和信息,以防相关资料被他人盗取;由于非贷款人原因导致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借款人自行承担,贷款人概不负责。
第九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
二、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三、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四、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五、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费用。
六、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七、有权在本合同范围内收集、处理、传递及使用借款人的资料。并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有权将其个人资料及信用状况披露给贷款人认为必须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贷款人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外包催收公司以及相关机构。
第十条 贷款方式。
本借款采用信用方式。
第十一条 违约事件和处置方式
一、在本合同期内,下列任一情形均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
1、借款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之声明和保证以及义务,包括在到期还款日不支付借款合同项下到期的借款本息及其他的应付款项;
2、借款人未能妥善和准时履行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项下的任何义务;若借款人的上述行为可以纠正,且自贷款人发出书面纠正通知之日起20日内,借款人仍未能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并使之达到贷款人满意之程度;
3、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4、借款人还款能力恶化可能影响借款安全,或借款人有恶意逃废银行债权;
5、借款人利用与其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套取贷款人或其他银行资金或授信;
6、借款人发生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7、借款人违反其与贷款人或其他第三人所签订的其他合同,损害贷款人合法权益的或因此类合同产生争议而导致或可能导致诉讼、制裁;
8、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发生了违约事件;
9、危机或可能危及借款安全的其他情形。
二、出现违约,贷款人有权根据违约性质、程度,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处置方式: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伍拾(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壹佰(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3、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
5、冻结借款人部分或全部存款,有权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扣款,以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6、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向借款人追索借款本息、费用及其他损失;
7、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一、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到期”包括贷款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二、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部分丧失还款能力或患重大疾病、死亡、逃匿、失踪、涉嫌刑事犯罪。
三、如遇网贷业务相关功能或服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服务时间、借款限制等),贷款人应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短信、电话银行等方式中任一种进行通知,贷款人发出通知后,20日内借款人无异议的,视同借款人已同意贷款人做出的功能或服务变更。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解释或办理。
第十三条 借款人在此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必要方式在审批及贷后风险管理时向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社保等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核实、获取、使用和报送有关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记录等信息。授权期限自借款人签署本合同之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结清之日,不超过业务办理及存续的有效期限。贷款超出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贷款人承担。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包括借款人的基本信息、授信业务、担保信息等相关信用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借款人知悉并理解本授权内容中所有条款的声明,愿意承担授权贷款人查询信用信息的法律后果,无论授信业务是否获批准,借款人的授权、信用报告等资料一律不退回。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将借款人个人资料及个人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包括贷款人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贷款人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外包催收公司。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
凡与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催收通知、法律文书以及诉讼文书送达均以借款人在本行办理手机银行业务时预留的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为准,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均视为有效送达,因借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借款人本人或者借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文书未能被借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签约时间:
编号:号
特别提醒:在借款人确认同意本合同之前,借款人已清楚知悉本业务所有信息,并同意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一旦借款人通过贷款人的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客户端点击并确认签署本合同,即意味着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接受本合同约束。本合同中涉及的相关授权,一经签署,均不得撤回或撤销。
贷款人:
借款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鉴于贷款人与借款人将按本合同第1.2条约定的期间和最高贷款限额内发生贷款业务,为保障贷款人债权的实现,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最高贷款限额
1.1最高贷款限额是贷款人核定给予借款人的,允许借款人在本合同约定期间内可周转使用的最高未清偿贷款余额。最高贷款限额仅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业务。
1.2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自起至止的期间和不超过人民币(大写)的贷款限额内,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及借款条件和贷款人的经营状况,向借款人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在上述约定的贷款发放期间和最高贷款限额内,双方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具体发放的每笔贷款的币种、金额、期限、用途和还款方式等以相应的借款借据或电子银行的电子记录为准,借款人对此无异议。
本条规定不影响贷款人采取第3.3条约定的解除合同或停止发放贷款等措施。
1.3本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其到期日不得超过第1.2条约定的贷款期间的截止日。
1.4在借款人获得本信用贷款后,贷款人有权根据贷款统一授信管理的要求,同步调减借款人在贷款行已有的其他授信额度(不包括按揭贷款),且无需征得借款人的同意,借款人对此已经知晓并认可。
1.5贷款人有权对最高贷款限额进行调整。贷款人可以通过本合同约定的通信地址、短信等方式通知借款人,但无论何种原因造成通知不及时、通知未达或无法通知等情形的,不影响最高贷款限额调整的有效性,贷款人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6本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可用于借款人经营或个人及家庭消费。不得用于购房,投资股票、期货等金融产品、各类理财产品、股本权益性投资,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用途。
第二条 借贷事项
2.1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由本合同及每笔具体贷款业务的相应借款借据或电子数据形式的业务申请分别约定,且分别单独计算。
2.2贷款利息自贷款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之日起按日计息。利率换算公式: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2.3在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固定利率,执行年利率%,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利率不变。
2.4贷款的支付与提取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支付方式为借款人自主支付。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放款账户(账户名称账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2.4.1一旦贷款资金根据借款人的电子提款申请划入借款人放款账户,即视作在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提款成功,贷款人的放款义务履行完毕,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但贷款人不放贷不构成违约,借款人无权强制要求贷款人放贷。
2.4.2其中,借款人单笔提款金额最高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2.4.3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起始日期、终止日期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并以借款人在贷款人各放款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营业柜面、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及贷款人提供的其他电子化服务平台或系统等)提交的或电子渠道直接生成的具体借款借据或业务合同、业务申请书等电子数据为准。该业务申请一旦作出并经贷款人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无需另行补办纸质文书或借款借据。上述具体借款借据或业务合同、业务申请书等均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2.4.4 借款人的放款账户发生变更的,必须立即通知贷款人,否则由此造成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2.5贷款利息自贷款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之日起按日计息。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借款人自愿选择如下第种还款方式。具体情况如下:
2.5.1采用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2.5.2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付息的,按月付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结息日下一日历日为付息日,贷款到期归还本息,且利随本清;利息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2.5.3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的,应自贷款发放次月起,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还本付息日为贷款实际发放日次月起的每月对应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月最后一日)。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X月利率X(1+月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额= —————————————————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2.5.4采用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应自贷款发放次月起,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还款日为贷款实际发放日次月起的每月对应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月最后一日)。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X月利率
还款月数
2.6借款人持有的本合同2.4条记载的放款账户为其还款账户,并于本合同约定的每期还本付息日前在该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还本付息的款项,并授权贷款人从还款账户中扣收;借款人有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扣收。
2.7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柜面办理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柜面办理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2.8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包括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包括定期、不定期存款账户、理财账户等)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借款人自行承担因扣款而产生的利息、手续费、汇兑等损失。
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贷款人对上述款项的扣收无须借款人的存折、银行卡、账号和密码。
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贷款人对上述所有账户中的款项可以随时扣收。
第三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3.1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债权,并可按照第2.6条和第2.8条约定从借款人的账户中扣收。
3.2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相关的真实、完整的资料。但该资料不构成限制贷款人权利的依据和理由。
3.3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出现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贷款人有权暂停发放贷款:(1)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借款本息;(2)借款人关联授信的借记卡处于冻结、挂失等非正常状态;(3)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出现新的不良信用记录;(4)贷款行认为有必要暂停贷款使用的其他情况。
对上述事项或问题已解决并经贷款行确认重新获得放款资格或条件的,可恢复放款。
3.4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出现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停止发放贷款;2.宣布合同提前到期;3.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4. 向人民法院起诉,采取查封、冻结、扣收等资产保全措施。同时,贷款人对借款人是否出现下述情形有完全独立的自主判断权。
(1)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2)借款人连续90天(含)以上未及时归还借款本金或利息;(3)借款人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借款人收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借款人涉及诉讼、法律纠纷等对其还款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5)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行债权及担保权利实现的事项。
3.5贷款人有权通过通信或通讯方式联系借款人,了解借款人资信情况及金融需求。
3.6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的方式,核查借款人的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一旦发现不符合约定用途,贷款人有权采取本条第3.4款中的一项或多项措施。
3.7贷款人有权依据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4.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贷款,但不得挤占、挪用。
4.2按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并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贷款人有权按照第2.6条和第2.8条约定扣收。
4.3借款人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将贷款资金参与非法集资,不得用于认购和买卖股票及各类理财产品、股本权益性投资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用途,并保证此个人贷款不用于购房。
4.4借款人若发生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失踪(包括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应在继承财产、受遗赠财产或监护财产范围内优先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4.5借款人若发生如健康、婚姻、家庭、工作、住所、收入、财产变化等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的,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4.6借款人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的,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和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
4.7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完毕前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设定抵、质押担保,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3.4约定的措施。
4.8借款人应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及资信信息。
4.9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的贷款对账工作。如贷款人要求借款人返回回执的,借款人应在收到贷款人对账单后3日内将回执寄交贷款人。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承诺,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或承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2因贷款人违约造成借款人损失的,贷款人应负责赔偿。赔偿范围仅限于借款人的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预期损失等。
5.3贷款到期(含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贷款本息的,自逾期之日起,贷款人将按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贷款按照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五十罚息。
5.4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违约使用贷款之日起,就其违约使用的贷款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一百的罚息。
5.5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在实现债权过程中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5.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贷款人均有权采取第3.3,3.4条约定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
6.1本合同自借款人在贷款人电子渠道线上贷款模块的签署合同界面点击“同意”按钮确认后立即生效,至本合同第1.2条约定的贷款发放期间届满且本合同项下债务得以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6.2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合同的其他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6.3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贷款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
6.4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七条 争议解决
7.1各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协商或提交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需履行,任何一方不得以解决争议的诉讼程序正在进行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八条 其他事项
8.1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条款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8.2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或逃避贷款人的监督,或隐瞒与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情况等其他违法行为,贷款人有权依法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及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催收,或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同时贷款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8.3除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除非守约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对于违约方在任何时候对本合同所包含的任何约定、义务的违反或不履行,守约方采取的任何作为、不作为、迟延采取行动或其他任何措施均不得被认为是守约方对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享有的任何权利的放弃。
8.4 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公证要求的,应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并明确赋予合同以强制执行的效力。同时借款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8.5因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贷款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贷款人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合同、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借款人承诺、证明、声明及支付委托书等构成一个完整的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组成部分可采用包括纸质、电子方式以及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订立。
第十条 提示和声明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就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尤其是粗体标识条款。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同时借款人特别声明:对涉及其义务及对其不利的条款已经作了特别的注意,并确认接受。
申请认证信息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借款人确认下列地址为贷款人送达对账单、催收函、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以及产生纠纷后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正式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同时,借款人 确认:
1.本人确认贷款人与本人的电话、短信联系,以本确认书载明的联系电话为准;
2.本人确认向借款人发出的对账单、催收函、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以及产生纠纷后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以本确认书载明的通讯地址为送达各类文件或司法文书的目的地。
3.本人同意司法机关可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本人送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向本人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为准。
4.本人确认的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
5.若本人送达地址有变更,本人应当及时告知贷款人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6.本人已阅读本确认书所有条款,并保证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本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