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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在您同意授权并确认之前,请仔细阅读本授权书的各项条款。一旦您同意本授权书并确认提交,即意味着您已充分理解本文件所有条款的含义,并对本授权书条款的各事项和授权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同意向江苏省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给予本文本中的各项授权。且即使您的贷款申请未被审核通过,本文各项授权的有效性不受影响。

    申请人授权

         鉴于本人向农商行申请贷款,为便于银行审核本人贷款申请,本人现授权农商行以下事项:

         一、同意并授权农商行保存本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申请信息、身份信息、公共服务信息、各项业务历史数据等信息。

         二、如申请额度获批且用款,本人同意农商行对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本人财务有关活动进行监督。

         三、在本人发生贷款合同违约时,同意并授权农商行冻结本人在农商行的任何营业机构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并直接扣款以抵偿本人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

         四、同意并授权农商行或上级机构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时,查询、打印、保存并使用本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全部信息,同意并授权农商行将本人信用信息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一)贷款申请查询,用于贷款审批;

         (二)授信额度审批后或贷款发放后查询,用于贷后管理。

         五、同意并授权农商行或上级机构向有关机构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合法的征信机构、公安机关、公积金、社保、税务、民政、物流企业、电商平台等第三方机构)查询、收集及记录与客户有关的消费记录、通讯方式、信用状况、就业、收入、婚姻、物流信息、手机定位信息、手机通讯信息等并保留相关核查资料。

         六、同意并授权农商行或农商行上级机构查询和使用本人在金融监管部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行政司法部门(工商、审计、公检法等部门)、第三方机构的身份和信用信息;同意并授权农商行将本人信用信息报送金融监管机构及其他政府机关建立和/或认可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系统。

         七、同意并授权本人提供给农商行的信息及本人享受农商行金融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包括本授权书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可以由农商行为本人提供服务及推荐产品之目的而进行使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向本人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但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除外。农商行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本条款自本授权书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后续贷款相关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八、本人提出的贷款申请,因不符合农商行贷款审批政策而未予受理时,本人无异议。

         九、本人同意农商行收集、处理、传递、应用及保留本人的资料,无论贷款是否被批准或授信关系是否已经终止,上述资料均不予退回,但农商行应对本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十、本授权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接受农商行提供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以及与农商行开展其他业务期间持续有效,非经农商行书面同意本授权书不可撤销或解除。

         授权人申明:

         本人已详细阅读以上内容,对本授权书条款的各事项和授权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授权并接受本授权书约束,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特此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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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人承诺遵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及贵行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按照所申请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保证贷款资金不用于认购和买卖股票及各类理财产品、股本权益性投资、公司或个人经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用途,并保证此个人消费性贷款不用于购房。

         二、本人承诺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如本人违约使用贷款,贵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加收罚息,宣布授信合同项下所有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解除合同,取消授信额度。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本人承诺并愿意接受以下条款:

         1、本人未按本次申请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以合同文本为准。

         2、本笔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本笔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逾期或未按本次申请用途使用的借款,从逾期或未按本次申请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贵行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贵行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借款利息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如本人不能按期付息,则贵行有权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重要提示:

         以上承诺由本人作出,一旦承诺,不可撤销。

    :

         一、本人承诺遵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及贵行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按照所申请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保证贷款资金不用于购房,认购和买卖股票及各类理财产品、股本权益性投资,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用途。

         二、本人承诺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如本人违约使用贷款,贵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加收罚息,宣布授信合同项下所有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解除合同,取消授信额度。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本人承诺并愿意接受以下条款:

         1.本人未按本次申请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以合同文本为准。

         2.对逾期或未按本次申请用途使用的借款,从逾期或未按本次申请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贵行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贵行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以上承诺由本人作出,一旦承诺,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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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人:

         借款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自愿遵守合同所有条款。

         第一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用款申请和贷款人的可能,自 起至 止分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本金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借款人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据的记载为准,但任何一笔提款的还款日不得迟于本条所确定的借款额度使用期限的终止日。在此期间和最高本金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固定利率,以借据利率为准,借款期内借据利率不变。

         第三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消费,具体用途由借款人在实际用信时单笔确定,以借据用途为准。借款人承诺严格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不以任何形式将该借款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贷款人规定和要求的用途。

         第四条 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一、借款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二、借款人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五条 贷款资金支付

         一、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将借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借款划至借款人以下借款发放专门账户,即视为贷款人已依约履行了向借款人发放借款的义务:

         账户名称账号

         贷款人有权对上述借款发放专门账户进行监控,借款人负有接受并配合贷款人对上述借款发放专门账户进行监控的义务。

         二、借款人办理的每一笔借款的产生、存在、延续、消灭,均以贷款人记录作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及本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贷款人的转账记录将作为借款人借款的有效依据。若由于借款人未按规定操作而导致借款未能发放或错误发放,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三、在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贷款资金的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四、借款人及贷款人双方均认同贷款人电子系统记录提交、确认或签署任何法律文件的方式以及法律效力。双方均认可贷款人银行电子系统记录的有效性和证据性。贷款人银行电子系统所产生和保留记载的相关电子系统数据以及交易记录,以及贷款人制作或保留的相关电子及纸质单据、凭证、记录等相关资料,均构成有效证明合同各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证据。

         第六条 还款

         一、借款人与贷款人可以选择下列还款方式

         1、按固定周期付息到期还本。每月 20 日为结息日,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2、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3、等额本息还款法。指在贷款期内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确定每月还本付息额,每月第20日为借款人的每期还款日,最后一次利随本清。

                            贷款本金X月利率X(1+月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额= —————————————————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4、等额本金还款法。指在贷款期内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确定每月还本付息额,每月第20日为借款人的每期还款日,最后一次利随本清。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X月利率

                            还款月数

         二、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借款人账户(账户名称,账号为 )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扣收相应的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扣划款为外汇的,按扣划日贷款人所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算。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贷款人同意。

         借款人办理的每一笔借款的归还均以贷款人记录作为依据。借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的还款交易,应及时查询交易是否成功,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操作导致借款未能及时归还,贷款人不负责由此引起的借款人的损失。

         第七条 借款人的声明与保证

         一、借款人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借款人自愿签订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能力执行和履行相应义务和责任;

         三、借款人签订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和履行其中义务将不会抵触或违反任何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且不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

         四、借款人目前没有任何未结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或据借款人所知可能提出任何针对其资产或收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五、借款人提供的全部资料能真实反映借款人的相关情况;

         六、借款人保证其向贷款人提供的各项资料系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遗漏和误导;

         七、借款人保证在每个还款日前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账户里存放足够金额,同时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内扣收借款本息;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借款违约情况出现时,有权从借款人任何账户里扣款;

         八、借款人已充分地知悉贷款人的资信状况,申请并办理易贷通网贷产品的行为均为借款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借款人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借款人已阅本合同全部条款内容,且应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已就本合同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签署本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第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二、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三、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四、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五、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六、接受、配合贷款人开展的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核查等贷后检查工作。

         七、借款人须妥善保管其与申办易贷通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贷款有关的卡号、账号、用户名、密码、交易凭证、电子令牌和身份证件等实物和信息,以防相关资料被他人盗取;由于非贷款人原因导致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借款人自行承担,贷款人概不负责。

         第九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

         二、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三、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四、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五、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费用。

         六、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七、有权在本合同范围内收集、处理、传递及使用借款人的资料。并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有权将其个人资料及信用状况披露给贷款人认为必须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贷款人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外包催收公司以及相关机构。

         第十条 借款担保

         本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最高额信用担保。

         第十一条 违约事件和处置方式

         一、在本合同期内,下列任一情形均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

         1、借款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之声明和保证以及义务,包括在到期还款日不支付借款合同项下到期的借款本息及其他的应付款项;

         2、借款人未能妥善和准时履行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项下的任何义务;若借款人的上述行为可以纠正,且自贷款人发出书面纠正通知之日起20日内,借款人仍未能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并使之达到贷款人满意之程度;

         3、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4、借款人还款能力恶化可能影响借款安全,或借款人有恶意逃废银行债权;

         5、借款人利用与其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套取贷款人或其他银行资金或授信;

         6、借款人发生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7、借款人违反其与贷款人或其他第三人所签订的其他合同,损害贷款人合法权益的或因此类合同产生争议而导致或可能导致诉讼、制裁;

         8、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发生了违约事件;

         9、危机或可能危及借款安全的其他情形。

         二、出现违约,贷款人有权根据违约性质、程度,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处置方式: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壹佰(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在此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3、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

         5、冻结借款人部分或全部存款,有权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扣款,以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6、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向借款人追索借款本息、费用及其他损失;

         7、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一、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到期”包括贷款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二、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部分丧失还款能力或患重大疾病、死亡、逃匿、失踪、涉嫌刑事犯罪。

         三、如遇网贷业务相关功能或服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服务时间、借款限制等),贷款人应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短信、电话银行等方式中任一种进行通知,贷款人发出通知后,20日内借款人无异议的,视同借款人已同意贷款人做出的功能或服务变更。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解释或办理。

         第十三条 借款人在此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必要方式在审批及贷后风险管理时向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社保等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核实、获取、使用和报送有关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记录等信息。授权期限自借款人签署本合同之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结清之日,不超过业务办理及存续的有效期限。贷款超出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贷款人承担。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包括借款人的基本信息、授信业务、担保信息等相关信用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借款人知悉并理解本授权内容中所有条款的声明,愿意承担授权贷款人查询信用信息的法律后果,无论授信业务是否获批准,借款人的授权、信用报告等资料一律不退回。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将借款人个人资料及个人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包括贷款人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贷款人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外包催收公司。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

         凡与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催收通知、法律文书以及诉讼文书送达均以借款人在本行办理手机银行业务时预留的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为准,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均视为有效送达,因借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借款人本人或者借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文书未能被借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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