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改善客户服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个人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提供的电子渠道贷款用信申请电子银行服务事宜达成本协议,协议双方应予遵守。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服务:指乙方借助国际互联网、公共通讯等方式,通过手机银行客户端为甲方提供的贷款用信申请服务。
身份认证要素:指在电子银行交易中乙方用于识别甲方身份的信息要素,如客户号(用户名、证件号码等)、密码、动态口令等。
密码:指甲方在电子银行服务中使用的各种密码,如登录密码、交易密码、账户密码等。
交易指令:指甲方通过手机银行渠道向乙方发出的贷款用信申请等指示。
错误:指乙方未能执行、未能及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甲方交易指令的情况。
第二条 电子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一)电子渠道自助贷款用信申请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需要使用“电子渠道自助贷款”中的“用信申请”功能的,必须是乙方的已授信贷款用户且已签订借款合同,并且已与贷款发放机构签订“电子渠道自助贷款用信申请”纸质协议,成为电子渠道自助贷款的客户后,方可使用“电子渠道自助贷款”中的“用信申请”功能。
(二)客户使用上述电子渠道自助贷款用信申请服务还须具备相关电子设备、能接入相应电子银行系统的网络等前提条件。
第三条 甲方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通过电子渠道自助贷款渠道办理相关交易后,有权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乙方营业网点补打交易凭证。
(二)甲方注册开通手机银行应至乙方营业网点柜面或从乙方的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js96008.com)、安卓市场、苹果商城下载“江苏农信”手机银行客户端安装,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等方式下载安装。如需要服务请拔打乙方客户服务电话96008,不要拨打任何其他电话。
(三)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电子渠道自助贷款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以及乙方不定期通过网点、网站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甲方通过手机银行渠道办理业务时,还应同时遵守通过普通渠道(如银行柜台渠道等)办理该业务所需遵循的乙方相应规定,但乙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四)甲方不得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送违法的、与交易无关的或破坏性的信息,不得干扰乙方电子银行系统的正常进行。
(五)甲方身份认证要素(具体内容请见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是乙方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识别甲方的依据,甲方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将身份认证要素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或交于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使用。使用上述身份认证要素所完成的一切交易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六)如甲方的身份认证要素(具体内容请见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发生遗失、被盗、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盗用等可能导致甲方账户安全性降低的情形,甲方应立即对账户进行挂失或对相关电子银行渠道进行终止,在挂失或终止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在移动运营商的手机号码销号与其在手机银行系统注销不能相互替代。甲方如需办理相关电子银行业务的注销,应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定予以办理。
(八)甲方应对其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承担全部责任。
(九)甲方发出的指令经乙方执行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甲方发现账户变动与本人的实际交易操作不符的,甲方应自发生该种不符后15日内向乙方作出书面错误通知并应说明错误发生的可能原因、有关的账号、金额等情况。对甲方发出的错误通知,乙方将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如乙方认为错误确已发生并系乙方的原因,乙方将及时对错误加以纠正。
(十)甲方应采取安装防病毒软件等合理措施,防止身份认证要素(具体内容请见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关规定)被盗或泄漏;甲方同时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使用手机银行。对于自设密码,甲方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易记的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
第四条 乙方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为不断改进手机银行服务,提高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方便性,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手机银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和改造。
(二)为保障甲方资金安全,乙方有权根据客户类别、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风险度等因素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安全策略,不同安全策略对于客户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限额、操作流程等可能有不同要求,甲方应当遵守。乙方对涉及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安全策略调整,应当通过网点、网站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公布或按照本协议约定予以公告。
(三)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手机银行服务系统的服务内容、操作流程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
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中止和终止
(一)甲方通过乙方柜台申请电子渠道自助贷款服务的,本协议自乙方同意其申请并在乙方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生效。
(二)甲方终止电子渠道自助贷款服务,须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定通过乙方营业网点办理。
(三)甲方通过乙方柜台终止电子渠道自助贷款服务的,本协议自乙方同意其终止申请并在乙方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终止。
(四)甲方不遵守本协议或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包括调整后的业务规则)或存在其他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五)因挂失、冻结、销户等原因导致账户暂不能使用的,相关服务亦相应中止,待账户可以正常使用后恢复相关服务。
(六)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电子渠道自助贷款服务中产生的凭证和银行交易记录是确定交易真实有效和交易具体内容的依据。
(二)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金融惯例以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七条 协议的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要提示:
甲已通读上述条款,并全面、准确地理解条款内容,双方对本协议条款内容均无异议,并对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免除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