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圆鼎贷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同意申请江苏省辖内农商行(以下简称“本行”)贷记卡圆梦金现金分期业务(以下简称圆梦金业务),即表示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与细则。
1.圆梦金业务是为符合条件的贷记卡持卡人提供的分期付款服务,持卡人可在其贷记卡预借现金额度内支取现金,并分期偿还,持卡人需要支付一定的分期业务手续费。
2.本业务仅限正常使用卡片、信用状况良好、卡片状态正常的主卡持卡人办理,不受理附属卡持卡人自行办理业务。
3.持卡人可登陆本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微信银行申请办理,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并依据本行相关业务规定核准是否同意该申请。
4.本业务限人民币币种,持卡人可申请分期金额在贷记卡预借现金可用额度范围内,持卡人每次申请金额最低为1000元人民币,最高为30万元人民币。
5.持卡人成功办理圆梦金分期业务转出的现金款项由本行划入持卡人指定的本人名下借记卡账户。该款项不得用于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股票、期货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仅限用于消费(包括但不限于:家庭耐用品消费、家用电器消费、家具装修消费、医疗消费、购车消费、婚庆消费、助学消费、旅游消费及其它个人小额耐用品消费)。持卡人必须保留现金款项的相关消费凭证,本行拥有随时调阅消费凭证的权利。若持卡人未按照约定使用现金款项或未能有效证明现金款项已用于约定用途,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分期余额,包括不限于剩余分期本金及手续费,同时本行将有权拒绝持卡人再次办理本业务。
6.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及分期业务手续费:
(1)持卡人支取的现金可申请分期期数为3期、6期、12期。
(2)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于分期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
(3)分期手续费提供一次性或分期收取两种方式,其中分期收取手续费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月手续费率,在分期后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一次性收取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分期手续费率,在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一次性入账。分期手续费费率以分期申请页面的展示为准。
(4)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手续费将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
7.持卡人申请分期一经办理成功,不可撤销,不可对分期期数进行更改,如需提前还款,需向本行提出申请。
8.若因持卡人提供的入账账户信息有误或指定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或冻结等情况)导致转账失败或错误(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转入持卡人提供的账户、转入他人账户等情况),本行不承担任何业务及法律上的责任,持卡人不得因此拒绝偿还分期本金及手续费。
9.持卡人成功申请分期后,将在额度内冻结其申请分期的金额,冻结额度会随持卡人每期还款而逐期减少,直至持卡人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金额。
10.分期业务按月分摊的本金不计积分。
11.持卡人若按期缴付贷记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分期本金。
12.持卡人在还款期内需要注销卡片,分期付款未还欠款须予以提前偿还。
13.提前还款
持卡人若要对已分摊的分期付款业务提前清偿未分摊的分期余额,向本行发起申请。对于已成功提前还款的分期交易无法给予撤销处理,且该提前还款金额无法再次给予分期处理。
提前还款分期业务手续费处理:对于手续费按月收取的,本行将一次性扣收尚未偿还的本金以及剩余期数的分期手续费,对于手续费一次性收取的,前期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将不予退还。
14.持卡人贷记卡已至有效期并获得卡片续期,分期业务不因此而终止,将自动转入新续卡片;持卡人若卡片到期不再续卡,分期付款业务不受影响正常进行。持卡人若需要对分期交易进行提前还款,可按照本条款与细则第13条进行办理。
15.如本行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认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分期付款业务,持卡人的未付分期余额则全部为到期应付,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 贷记卡因任何原因被本行取消、冻结、终止或不被续期(或有关通知已经发出);
(2) 持卡人未能按期偿还分期款项或贷记卡账户中的其他结欠款项;
(3) 持卡人违反了本行贷记卡的领用合约或本条款与细则中的规定;
(4)本行认为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履行其在此条款与细则或领用合约下的责任事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
16.如本行行使本条款与细则第 15 条项下的权利时,持卡人的所有未还分期金额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须立即向本行支付贷记卡账户欠款,包括未还分期余额和手续费,且前期已经扣收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17.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与细则,本条款与细则为本行贷记卡领用合约的附加条款。
18.本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修改本条款与细则及终止本业务的权利,并通过本行认为合适的方式将此等修改或终止本业务事宜向持卡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