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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准备好车辆行驶证、车主身份证
    《江苏辖区农村商业银行 苏通卡记账卡/电子标签用户扣款服务协议》、《ETC用 户 使 用 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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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辖区农村商业银行 苏通卡记账卡/电子标签用户扣款服务协议

    甲方:江苏辖区农村商业银行

    乙方:(与江苏辖区农村商业银行签约苏通卡记账卡绑定本人银行卡账户的申请人)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

    与甲方就苏通卡记账卡/电子标签的办理和使用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一、定义

    1、江苏辖区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是指江苏省内各农村商业银行。

    2、农商银行苏通卡记账卡(以下简称“ETC卡”)是由农商银行与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发行的联名卡,是附加高速公路应用、记载用户信息和车辆信息的IC卡,配合电子标签可用于不停车收费系统(ETC),为先通行记账后缴费扣款。

    3、农商银行银行卡(以下简称“银行卡”)是农商银行发行的借记卡、贷记卡(含虚拟贷记卡)等银行卡,与ETC卡账户绑定,客户签约车辆通过联网高速公路或已联网的普通公路收费站,或在已开通的第三方应用场景通行记账后,系统从所绑定的银行卡账户中扣除当次消费金额(该扣除行为以下简称“联网通行消费”)。

    4、电子标签(以下简称“OBU”)是记载车辆信息,与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以下简称“ETC车道”)内安装的专用设备进行通讯的车载设备。

    5、OBU需与ETC卡配合使用(以下合称“ETC车载设备”),两者记载同一车辆信息,方可在ETC车道实现不停车通行,实现不停车交费。OBU与登记使用的车辆为唯一对应关系,一车一卡一标签、专车专用。

    二、业务办理

    (一)申办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甲方应对乙方相关资料保密,但在农商银行内部使用、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方授权甲方开通ETC卡业务绑定本人的银行卡,将绑定银行卡以消费方式扣缴ETC卡联网通行消费费用。

    3、乙方将本人银行卡作为他人车辆办理ETC卡业务签约扣款账户的,视为乙方同意为他人车辆代为缴纳联网通行消费费用。

    4、乙方承诺同意通过甲方指定供应商购买OBU,同意由甲方代收款项。

    (二)变更、解约

    1、乙方申请解约ETC卡业务的,自甲方受理乙方解约申请、确认乙方已偿还ETC卡业务所有欠费后(约45个自然日)正式解除乙方银行卡签约扣款关系(解除生效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可能会有所延迟,以甲方系统记录时间为准)。解约前乙方须偿还在甲方办理的ETC卡业务所有欠费。如乙方未能偿还在甲方办理的ETC卡业务所有欠费,甲方有权不同意乙方的解约申请,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乙方名下的本行任何账户中直接扣划所欠款项。

    2、如ETC车载设备为甲方提供乙方免费使用,乙方办理ETC卡绑定银行卡扣款业务3年内仅可使用原签约所在农商银行的银行卡办理变更绑定业务,

    (三) ETC卡通行异常处理

    乙方ETC卡签约扣款银行卡在出现可用余额不足或卡片账户异常情况,导致甲方无法正常全额扣划联网通行消费等费用时,乙方ETC卡通行功能会无法正常运行,乙方可通过现金存款或转账等方式补足余额,甲方将为乙方进行后续处理。对于注销、止付、冻结等卡片状态不正常情况,导致甲方无法正常全额扣划联网通行消费等费用时,乙方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和介质到甲方网点进行处理,待卡片状态正常后甲方将为乙方进行后续处理。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发行、安装OBU的服务网点及配套服务。

    2、甲方根据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车辆通行扣款数据在乙方签约银行卡账户内进行扣款,并为乙方提供解约、签约银行卡号变更等服务。

    3、甲方为乙方提供ETC卡信息咨询及联网通行消费记录查询等服务。

    4、乙方ETC卡签约扣款银行卡出现可用余额不足、注销、止付、冻结等情况,导致甲方无法正常扣划联网通行消费等费用时,甲方将暂停向乙方提供ETC卡服务,直至乙方偿还所有联网通行消费等费用欠款后,次日甲方通知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恢复服务(具体恢复时间以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将解除限制信息传递至高速公路收费站时间为准,如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传递出现延误,甲方不承担责任)。

    5、

    6、乙方ETC卡消费欠款超过180个自然日未清偿,甲方有权将违约信息提供给车辆年检部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通过法律诉讼等途径对欠款部分进行追讨。

    7、甲方对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因延时、补交及缺失交易数据等情形产生的签约银行卡扣款失败,保留向乙方追缴的权利,且不因乙方销户而丧失。

    8、甲方承诺对乙方办理相关业务时提供的资料信息保密。

    9、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签约绑定甲方借记卡账户时止付一定金额作为通行保证金,用于可用账户余额不足时支付通行费。乙方保证金金额低于甲方设定值时,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提供ETC卡服务,直至乙方补足保证金。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购买、办理ETC车载设备,同意按照《ETC用户使用协议》及ETC车载设备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

    2、乙方同意提供办理ETC车载设备所需的资料,同意甲方将本人车辆及绑定本人银行卡的其他车辆涉及高速公路通行的相关信息提供给高速公路管理方,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3、乙方客户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甲方指定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可能后果。

    4、乙方开通甲方ETC卡业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享受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

    5、乙方

    如乙方银行卡账户出现异常时,乙方应主动暂停使用ETC卡服务直至银行卡账户恢复正常。

    6、乙方可持有效证件及银行卡到指定网点查询或打印ETC卡联网通行消费记录;或通过农商银行提供的其他渠道查询相关信息。

    7、乙方银行卡绑定ETC卡进行的联网通行消费均视同于本人使用行为,乙方对甲方提供的ETC车载设备交易记录如有异议,应向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或通过甲方向其提出查询申请。

    8、乙方银行卡签约的车辆信息变更时,乙方应及时至甲方指定网点办理解约或变更手续,若因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免于承担责任。但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除双方约定解除本协议外,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应恢复本协议的履行。

    六、违约

    本协议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内容即可视同违约,守约方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阻止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并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相关损失。

    七、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之法律。合作双方应通过协商,友好解决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

    1、甲方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适时对本协议及其附件内容进行修改,甲方将以在其营业渠道公布通告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修改内容,可在公布通告约定的执行时间前向甲方申请解约ETC卡业务,乙方既不解约ETC卡业务,又不执行修改内容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签约扣款银行卡的使用须遵循其开立银行卡账户时所签署协议。

    3、甲方提供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以甲方最新通告为准。

    4、乙方已仔细阅读并完全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件,清楚知晓《ETC用户使用协议》全部内容,同意遵守本人签约扣款银行卡在甲方开立银行卡账户时所签署协议的相关规定,承诺按照上述约定偿还ETC卡绑定本人农商银行银行卡业务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因此产生的相应债务。

    5、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乙方在本协议上签字,自甲方同意乙方申请之日起生效。

    乙方(签字):

    年月日

    ETC用 户 使 用 协 议

    甲方: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向社会公开发行ETC卡和电子标签,甲方为乙方提供联网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支付服务以及法律所允许的相关支付服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互信的基础上,就ETC卡和电子标签的办理和使用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一、定义

         1.ETC 采用实名制,甲方为乙方(个人或单位)开立ETC 账户,发行 ETC 记账卡,卡内不记录资金信息,其车辆在通过联网高速公路或已联网的普通公路时,或在已开通的第三方应用场景交易时,系统根据交易记录在乙方 ETC 账户中记账,通过乙方绑定的支付账户划转消费金额。

         2.电子标签是记载车辆信息,与甲方认可的专用设备进行通讯的车载设备。电子标签中记载的车牌与ETC账户绑定使用,方可在ETC车道通行,实现不停车缴费。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ETC卡和电子标签的发行、账户绑定、结算、客服等业务,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共同保障ETC系统及第三方应用场景系统正常运营。

         2.甲方向乙方发行ETC卡和电子标签(具体方案详见甲方公告),电子标签符合GB/T 20851.1~4—2007《电子收费专用短程通信》系列标准。

         3.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账户管理、交易记录查询、信息变更、挂失更换等售后服务。

         4.甲方确保电子收费系统交易数据真实、有效,对于因交易数据延时、缺失等造成客户欠缴、少缴通行费及其他费用的,甲方保留追缴的权利,且不因乙方销户而丧失。

         5.甲方承诺对乙方办理相关业务时提供的资料信息以及消费数据保密。由乙方授权的情形除外。

         6.甲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方式对乙方进行客户身份及车辆信息识别,将乙方的相关信息传输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及其他有查询资质的机构等,以校验乙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7.甲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而须予以依法披露的情形以及甲方依据本协议而采取维护其权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提供乙方的资料委托其催收记账卡相关费用等情形下,乙方不得因此主张甲方侵犯其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并提出索赔。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提供办理ETC卡和电子标签所需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2.乙方应妥善保管ETC卡和电子标签,在使用过程中保证ETC卡和电子标签记载的车辆信息与登记使用的车辆一致、专车专用。若违反本约定,甲方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拒绝提供相应服务,乙方需根据服务单位相关管理规定以其他支付方式全额缴纳相关费用。

         3.乙方不得擅自将电子标签拆卸、转租、转借或移用到其它车辆上使用。否则,乙方需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终止电子付费服务、补交通行费金额、赔偿甲方经济损失等责任。

         4.乙方可通过甲方提供的途径查询甲方认可的消费终端产生的记录、交易及消费信息。

         5.乙方认可和接受甲方所使用的电子收费系统交易数据的记载方式及准确性。

         6.发生因延时、漏收及数据缺失等情形,乙方应按章缴费,并在限期内配合甲方完成补缴。

         四、ETC卡和电子标签使用约定

         (一)一般约定

         1.电子标签

         (1)电子标签由甲方专业人员或甲方授权人员提供安装。电子标签需直接安装于车辆前挡风玻璃上,安装前乙方需确认安装位置无其他附着物或裂痕。否则,因电子标签安装、拆卸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在乙方自助安装情形下,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操作流程的要求,将电子标签安装在申请的车辆上使用。

         (3)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使用电子标签,不得篡改、伪造或者以其它方式破译电子标签以逃避应付通行费。

         (4)电子标签对外数据接口,仅作为制造商软件升级使用,严禁接入任何包括充电器在内的外部设备。否则可能造成产品损坏甚至电池爆炸等危险,产生后果由乙方负责。

         (5)电子标签质保期2年,电子标签自办理之日起2年内非人为损坏的,甲方提供免费更换;发生人为损坏、超过质保期或乙方主观原因要求更换的,甲方提供有偿更换服务。

         2.ETC账户

         (1)乙方完成 ETC 账户的开立程序,即获得了账号的使用权,乙方应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凭密码享受用户服务,因密码遗失等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应对所有使用其账号的交易行为负完全责任。

         ①乙方账号遭到未获授权的使用,或者发生其它任何安全问题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配合乙方采取措施维护权益;

         ②若乙方因使用账号不当给甲乙双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需负全责,包括但不限于未保管好账号或密码的情形。

         (3)ETC卡可先使用后付费,通行费结算非实时扣款。因乙方支付能力受到限制等原因,扣款账户提供方生成的黑名单发送给甲方的,甲方有权按照账户提供方发送的黑名单将乙方ETC账户以及账户下ETC卡列入限制状态名单,乙方在通过收费车道时该账户下ETC卡将不能使用,乙方需根据甲方电子收费系统交易数据全额缴纳相关费用。ETC卡解除限制状态24小时后方可正常使用。

         (4)乙方同意提供甲方签约的金融等其他机构支付账户,用于划扣其名下ETC账户产生的相关费用。

         (5)当乙方绑定银行等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账户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挂失冻结、司法行政冻结、销户等影响或可能影响正常扣款的情况时,乙方及账户所有人应及时到银行办理绑定账户变更手续,同时乙方应主动缴清欠款。

         (6)若乙方由于个人资信问题导致银行账户停用,甲方有权停止乙方ETC卡正常使用,乙方需自行以其他支付方式缴费。

         (7)为了方便乙方委托银行通过银行账户代扣通行费,在乙方更换代扣银行账户后,乙方同意将新的银行账号提供于甲方,并同意银行继续从乙方银行代扣账户进行高速公路通行费及其他费用代扣,本协议自动调整并适用于更换后的银行账户。

         (8)在银行账户代扣通行费业务期间,如乙方更改代扣银行账户,更改当月以及之前月份的通行费未能在新的代扣账号进行收款,乙方同意甲方通过原代扣银行账户进行收款。

         (9)在银行账户代扣通行费业务期间,如乙方更改代扣银行卡或账户、银行卡过期补办新卡、银行卡挂失补办新卡等情况,乙方同意银行将对应的信息传递至甲方,并仍需缴清通行费及其他费用欠款。

         (10)乙方银行卡或账户过期自动失效,若乙方到期换新卡,乙方同意银行继续从换领的新卡或账户进行通行费及其他费用代扣。若乙方逾期未办理,则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处理。

         3.ETC卡

         (1)乙方发现ETC卡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的,应办理卡更换。ETC卡因质量问题等非人为因素损坏的,可免费更换卡片;因刻划、折弯、缺损等物理损伤和异常高温塑性变形等人为损坏的,更换补办新卡需交纳工本费,工本费以公告为准。

         (2)乙方遗失ETC卡的,需办理挂失。ETC卡挂失自甲方受理乙方申请之时起24小时生效,挂失卡在挂失生效前所产生的消费金额,由乙方承担。挂失后可实时补办新卡,补办新卡需缴纳工本费。

         4.乙方装有电子标签的车辆在ETC车道通行时,应按现场的标识、标线规定行驶,车速不得超过现场限速标志规定的时速,并与前车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按照车道信号灯提示通行。若不能正常通行,需停车配合现场工作人员处理。

         5.乙方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时,需遵守当地交通法规和通行管理规定。在通行高速公路收费站发生争议时,应在不影响交通秩序的情况下与现场管理人员协商解决,现场不能解决的,乙方事后提供证据与相关方协商解决。

         6.甲方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定期对电子收费系统进行维护维修,若因非甲方原因停电或设备故障等造成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时,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需根据服务单位相关管理规定以其他支付方式全额缴纳相关费用,同时乙方需妥善保存缴费凭证,作为日后处理ETC争议的依据。

         (二)特别约定

         1.若乙方提供伪造证件、发生少交或欠交通行费的行为,甲方有权通过下发限制状态名单方式停止乙方使用ETC账户及账户下ETC卡和电子标签,有权限制乙方在甲方认可的终端进行交易,同时按照甲方系统记载的消费记录缴纳少交或欠交的消费费用。

         2.电子标签和ETC卡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到期后不能使用。如乙方需继续使用,需提前按甲方规定办理延期事宜。如乙方未及时延期,因电子标签和记账卡到期不能使用引发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电子标签和记账卡实行一车一卡一标签绑定使用,如发生车辆信息、联系方式等用户信息变更或车辆信息变更等情况,乙方应主动在产生消费交易前到甲方客服网点或通过甲方对外公布的线上渠道办理信息变更。

         4.车辆所有人发生变动的,新的车牌号所有人有权申请挂起该车牌号所绑定的ETC卡和电子标签。ETC卡和电子标签挂起后将无法继续使用,乙方需办理变更或过户等挂起解除后方可继续使。

         5.当甲方通过乙方所填写的客户资料中记载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乙方时,甲方按该联系方式寄出的书面通知到达联系地址的,视为甲方通知送达。

         6.甲乙双方充分理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数据传输系统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等情况,从而使交易中断或交易数据出现延迟,如造成上述情况出现的原因非甲方所能控制,甲方不承担责任,但甲方可协助相关方解决。

         7.ETC卡单卡用户的卡片不再具备高速公路通行凭证的功能,仅可作为电子钱包使用。若ETC套装用户无法通行收费站入口ETC专用车道,可从收费站入口MTC车道领取通行卡,出口须凭通行卡从人工车道使用ETC卡或根据服务单位相关管理规定以其他支付方式全额缴纳相关费用通行。

         8.如乙方电子标签存在损坏导致无法读取信息、卡内车牌与实际不符、一车多签、限制状态名单等情形,乙方应根据服务单位相关管理规定以其他支付方式全额缴纳相关费用并配合现场引导处理。

         9.根据《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运营与服务规则》(交办公路【2017】115号)的要求,用户卡(ETC卡)是通行车辆实车认证的唯一凭证,乙方应同意授权发行方将其开户信息及通行记录等上传至全国发票服务平台,以确保用户能够开具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因乙方未能准确填写或未能及时更新信息造成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法正常开具的,乙方应向甲方申请更正信息后方可在发票服务平台绑卡并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0.使用ETC卡缴纳收费公路通行费时,现场不开具纸质票据。乙方可在通行缴费后10个自然日起通过全国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服务平台开具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

         11.乙方持ETC卡在除收费公路通行费以外已开通的第三方应用场景交易时,不支持单独开具拓展应用消费类电子普通发票。

         五、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免于承担责任。但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并在7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双方约定解除本协议外,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应恢复本协议的履行。

         六、违约

         1.本协议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内容的可视为违约,守约方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阻止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并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相关损失。

         2.乙方违反协议约定的,经甲方催告后应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当承担因违反约定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其他法律责任。

         3.本协议所约定的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经济利益的减损、甲方为证实乙方违约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公证费用、甲方为寻求法律救济所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咨询费和法院执行费用、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全部损失及费用。

         七、争议解决

         有关本协议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与本协议及其执行有关的任何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协商未果,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事项

         1.乙方或其代理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签署本协议前乙方或其代理人已仔细阅读本协议,乙方或其代理人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本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乙方或其代理人已仔细阅读并同意遵守《江苏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ETC卡章程》及代扣协议、使用手册中的相关约定,《江苏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ETC卡章程》及代扣协议、使用手册内容已通过客服网点及网站等渠道公告,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乙方所需办理的业务、手续以及收费标准请详见甲方的相关业务说明。

         4.甲方可根据业务扩展情况,适时对本协议及其附件内容进行修改,甲方将以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

         5.对于未办理电子标签的用户,本协议中有关电子标签的约定条款不适用。

         6.本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联网公路通行费电子支付。

         7.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年,双方各执1份。协议到期后双方无异议自动顺延,每次顺延期限为1年。

    甲方 :(盖章)       乙方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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