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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在您同意授权并确认之前,请仔细阅读本授权书的各项条款。一旦您同意本授权书并确认提交,即意味着您已充分理解本文件所有条款的含义,并对本授权书条款的各事项和授权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同意向江苏省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给予本文本中的各项授权。且即使您的贷款申请未被审核通过,本文各项授权的有效性不受影响。

    申请人授权

         鉴于本人向农商行申请贷款,为便于银行审核本人贷款申请,本人现授权农商行以下事项:

         一、同意并授权农商行保存本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申请信息、身份信息、公共服务信息、各项业务历史数据等信息。

         二、如申请额度获批且用款,本人同意农商行对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本人财务有关活动进行监督。

         三、在本人发生贷款合同违约时,同意并授权农商行冻结本人在农商行的任何营业机构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并直接扣款以抵偿本人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

         四、同意并授权农商行或上级机构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时,查询、打印、保存并使用本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全部信息,同意并授权农商行将本人信用信息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一)贷款申请查询,用于贷款审批;

         (二)授信额度审批后或贷款发放后查询,用于贷后管理。

         五、同意并授权农商行或上级机构向有关机构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合法的征信机构、公安机关、公积金、社保、税务、民政、物流企业、电商平台等第三方机构)查询、收集及记录与客户有关的消费记录、通讯方式、信用状况、就业、收入、婚姻、物流信息、手机定位信息、手机通讯信息等并保留相关核查资料。

         六、同意并授权农商行或农商行上级机构查询和使用本人在金融监管部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行政司法部门(工商、审计、公检法等部门)、第三方机构的身份和信用信息;同意并授权农商行将本人信用信息报送金融监管机构及其他政府机关建立和/或认可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系统。

         七、同意并授权本人提供给农商行的信息及本人享受农商行金融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包括本授权书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可以由农商行为本人提供服务及推荐产品之目的而进行使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向本人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但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除外。农商行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本条款自本授权书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后续贷款相关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八、本人提出的贷款申请,因不符合农商行贷款审批政策而未予受理时,本人无异议。

         九、本人同意农商行收集、处理、传递、应用及保留本人的资料,无论贷款是否被批准或授信关系是否已经终止,上述资料均不予退回,但农商行应对本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十、本授权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接受农商行提供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以及与农商行开展其他业务期间持续有效,非经农商行书面同意本授权书不可撤销或解除。

         授权人申明:

         本人已详细阅读以上内容,对本授权书条款的各事项和授权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授权并接受本授权书约束,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特此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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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人承诺遵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及贵行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按照所申请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保证贷款资金不用于认购和买卖股票及各类理财产品、股本权益性投资、公司或个人经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用途,并保证此个人消费性贷款不用于购房。

         二、本人承诺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如本人违约使用贷款,贵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加收罚息,宣布授信合同项下所有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解除合同,取消授信额度。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本人承诺并愿意接受以下条款:

         1、本人未按本次申请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以合同文本为准。

         2、对逾期或未按本次申请用途使用的借款,从逾期或未按本次申请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贵行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贵行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重要提示:

         以上承诺由本人作出,一旦承诺,不可撤销。

         一、本人承诺遵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及贵行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按照所申请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保证贷款资金不用于购房,认购和买卖股票及各类理财产品、股本权益性投资,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用途。

         二、本人承诺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如本人违约使用贷款,贵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加收罚息,宣布授信合同项下所有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解除合同,取消授信额度。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本人承诺并愿意接受以下条款:

         1.本人未按本次申请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以合同文本为准。

         2.对逾期或未按本次申请用途使用的借款,从逾期或未按本次申请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贵行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贵行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以上承诺由本人作出,一旦承诺,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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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号

    特别提醒:在借款人确认同意本合同之前,借款人已清楚知悉本业务所有信息,并同意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一旦借款人通过贷款人的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或其他与本业务相关的客户端点击并确认签署本合同,即意味着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接受本合同约束。本合同中涉及的相关授权,一经和他签署,均不得撤回或撤销。

    贷款人:

    借款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借款人确定本地址为贷款人通知及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贷款人与借款人将按本合同第1.2条约定的期间和最高贷款限额内发生贷款业务,为保障贷款人债权的实现,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最高贷款限额

         1.1   最高贷款限额是贷款人核定给予借款人的,允许借款人在本合同约定期间内可周转使用的最高未清偿贷款余额。最高贷款限额仅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业务。

         1.2   贷款人同意自 起至 止的期间和不超过人民币(大写)最高贷款限额内(除非按本合同其他约定作调整),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及借款条件和贷款人的经营状况,决定向借款人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在上述约定的贷款发放期间和最高贷款限额内,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具体发放的每笔贷款的币种、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等以相应的电子数据形式的业务申请为准,借款人对此无异议。但本条规定不影响贷款人采取第3.3条约定的解除合同或停止发放贷款等措施。

         1.3本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其到期日不得超过第1.2条约定的贷款发放期间的截止日。

         1.4双方约定,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贷款人的经营状况对最高贷款限额进行调整(增加或减少额度),贷款人增加或减少最高贷款限额无须征得借款人的同意。调整最高贷款限额的决定一经作出,随即生效。

         1.5贷款人对最高贷款限额的调整只限于通过本合同约定的通信地址通知借款人但贷款人无义务必须通知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造成通知不及时、通知未达或无法通知等情形的,不影响最高贷款限额及其调整的有效性,贷款人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6因最高贷款限额减少,导致本合同项下贷款余额大于最高贷款限额时,借款人的实际债务以本合同项下的未清偿债务为准。

    第二条借贷事项

         2.1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由本合同及每笔具体贷款业务的相应电子数据形式的业务申请分别约定,且分别单独计算。

         2.2贷款利息自贷款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之日起按日计息。利率换算公式: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2.3在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固定利率,执行年利率%,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利率不变。

         2.4贷款的支付与提取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支付方式为借款人自主支付。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2.4.1一旦贷款资金根据借款人的电子提款申请划入借款人账户,即视作在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提款成功,贷款人的放款义务履行完毕,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

         2.4.2其中,借款人单笔提款金额最低为人民币伍仟元整,最高为人民币叁拾万元。

         2.4.3借款发放业务发生的起始日期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终止日期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并以借款人在贷款人各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及贷款人提供的其他电子化服务平台或系统等)提交的或贷款人各电子渠道直接生成的具体业务合同、业务申请书等电子数据为准。该业务申请一旦作出并经贷款人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无需另行补办纸质文书及借款借据。上述具体业务合同、业务申请书等均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2.5贷款利息自贷款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之日起按日计息。本合同项下贷款借款人自愿选择如下第种还款方式。相应的还款方式及其具体情况如下:

         2.5.1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付息的,按月付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结息日下一日历日为付息日,借款到期归还本息,且利随本清;利息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2.5.2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的,应自贷款发放次月起,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还本付息日为贷款实际发放日次月起的每月对应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月最后一日)。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X月利率X(1+月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额= —————————————————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2.5.3采用按月等额本金还款的,应自贷款发放次月起,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增减。还本付息日为贷款实际发放日次月起的每月对应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月最后一日)。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X月利率

                        还款月数

         2.6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卡/账号为的还款账户,并于本合同约定的每期还本付息日前在该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还本付息的款项,并授权贷款人从还款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有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扣划。

         2.7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柜面办理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柜面办理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2.8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包括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用以清偿。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贷款人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贷款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借款人自行承担因扣款而产生的利息、手续费、汇兑等损失。

         贷款人扣划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划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贷款人对上述款项的扣划无须借款人的存折、银行卡、账号和密码。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贷款人对上述款项可以随时扣划。

    第三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3.1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债权,并可按照第2.6条和第2.8条约定从借款人的账户中扣划。

         3.2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相关的真实、完整的资料,并有权了解借款人的健康、婚姻、家庭、工作、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及贷款的使用情况,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机构和系统,查询、打印、保存、使用借款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和信用报告,并依此自主做出相关判断,决定是否采取第3.3条的各项措施。

         3.3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出现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降低或取消本合同第1.2条约定的最高贷款限额;(2)停止继续发放贷款;(3)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贷款均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及费用,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4)直接按照第2.8条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5)要求追加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6)提前解除本合同;(7)向人民法院起诉,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资产保全措施。同时,贷款人对借款人是否出现下述情形有完全独立的自主判断权。

         (1)借款人健康、婚姻、家庭、工作、住所、收入、财产等发生重大变化,足以对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还款义务产生不利影响或增加贷款人催收负担的情形的;

         (2)借款人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通过离婚或协议等方式将债务确定由其中一方承担的;

         (3)借款人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

         (4)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包括提前到期,包括贷款逾期后已归还的情形);

         (5)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的;

         (6)借款人不履行与贷款人约定义务或法律法规规定义务或与任何第三人约定的义务的;

         (7)借款人清偿贷款人债务之前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赠送、转移、转让、低价出售)资产,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8)借款人涉及经济纠纷或诉讼;

         (9)借款人由于涉嫌违法犯罪被拘留、被逮捕、被采取强制措施、被起诉、被判刑或被处以罚款或罚金的;

         (10)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任何一项义务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条款和承诺,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11)借款人发生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失踪(包括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借款人变更国籍或迁往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或国外的;

         (12)借款人与他人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13)借款人发生上述事件之外,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事件的;

         3.4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及时做好贷款对帐工作。

         3.5贷款人有权通过通信或通讯方式联系借款人,了解借款人资信情况及金融需求。

         3.6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的方式,核查借款人的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一旦发现不符合约定用途,贷款人有权采取本条第3.3款中的一项或多项措施。

         3.7贷款人有权依据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条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4.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贷款,但不得挤占、挪用。

         4.2按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及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并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贷款人有权按照第2.6条和第2.8条约定扣划。

         4.3按照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应如实全面的提供相关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收入证明、婚姻证明、贷款用途等资料,积极配合贷款人的支付管理、贷前调查和审查及贷后检查。

         4.4借款人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将贷款资金参与非法集资,不得用于认购和买卖股票及各类理财产品、股本权益性投资、公司或个人经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用途,并保证此个人消费性贷款不用于购房。

         4.5借款人若发生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失踪(包括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应在继承财产、受遗赠财产或监护财产范围内优先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4.6借款人若发生如健康、婚姻、家庭、工作、住所、收入、财产变化等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的,应于该事件发生后3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贷款人。

         4.7借款人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的,应于变更后5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贷款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和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

         4.8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完毕前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设定抵、质押担保,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4.9借款人应配合贷款人的联系工作,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及资信信息。

         4.10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的贷款对帐工作。如贷款人要求借款人返回回执的,借款人应在收到贷款人对账单后3日内将回执寄交贷款人。

         4.11借款人对贷款人向其直接送达或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应立即签收并将回执交付贷款人或在签收后3日内将回执寄交贷款人。

         4.12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提存等相关费用。

         4.13借款人持有的本合同第2.6记载的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发生变更的,必须立即通知贷款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无法放款、无法扣款等责任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承诺,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或承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2因贷款人违约造成借款人损失的,贷款人应负责赔偿。赔偿范围仅限于借款人的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预期损失等。

         5.3贷款到期(含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贷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贷款人将按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贷款按照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五十罚息。

         5.4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违约使用贷款之日起,就其违约使用的贷款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一百的罚息。

         5.5对借款人应付未付利息,按本合同第5.3条约定的相应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5.6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发生调整时,罚息利率在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5.3条、5.4条约定的比例自动作相应调整,并与合同贷款利率同时开始适用,分段计算。

         5.7对借款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收取本合同项下最高债权限额10%的违约金。

         5.8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在实现债权过程中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5.9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贷款人均有权采取第3.3条约定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

         6.1本合同自借款人在贷款人电子渠道线上贷款模块的额度启用界面点击“启用额度”按钮确认后立即生效,至本合同第1.2条约定的贷款发放期间届满且本合同项下债务得以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6.2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合同的其他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6.3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贷款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

         6.4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七条争议解决

         7.1各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协商或提交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需履行,任何一方不得以解决争议的诉讼程序正在进行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八条其他事项

         8.1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条款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8.2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或逃避贷款人的监督,或隐瞒与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情况等其他违法行为,贷款人有权依法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及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催收,或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同时贷款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8.3贷款人与借款人的电话、短信联系,以本合同载明的联系电话为准;向借款人发出的有关本合同的通讯,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为送达各类文件或司法文书的目的地。若借款人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发出的短息、通讯或司法部门发送的司法文书,即视为送达。

         8.4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并不构成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都不应参考其标题进行解释和理解,或以任何方式受到其标题的影响或限制。

         8.5除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除非守约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对于违约方在任何时候对本合同所包含的任何约定、义务的违反或不履行,守约方采取的任何作为、不作为、迟延采取行动或其他任何措施均不得被认为是守约方对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享有的任何权利的放弃。

         8.6 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公证要求的,应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并明确赋予合同以强制执行的效力。公证费用等由借款人承担。同时借款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8.7因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贷款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及贷款人有关规定办理。

         8.8借款人确认下列送达地址为贷款人送达对账单、催收函、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以及产生纠纷后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正式送达地址,并确认该地址准确、真实、有效:

         收件人:

         收件人与确认人关系:

         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传真:

         以上送达地址适用于诉前以及诉中的各个诉讼阶段,包括诉前催收、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再审、执行、仲裁等各阶段。如送达地址有变更,借款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贷款人。以上文件和文书经递送指定地址后,在下述情况下应被视为已经有效送达:1、如由专人递交,在递交时经签收即为送达;2、如以邮寄方式(包括特快专递、挂号邮寄等),则在投邮后第三日(同城)/第五日(异地)17:00(北京时间)即为送达。(即使该邮件可能被退回)

         8.9补充条款:

    第九条

         本合同、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借款人承诺、证明、声明及支付委托书等构成一个完整的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组成部分可采用包括纸质、电子方式以及贷款人认可的其它方式订立。

    第十条提示和声明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尤其是粗体标识条款,并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同时借款人特别声明:对涉及其义务及对其不利的条款已经作了特别的注意,并确认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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