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改善客户服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 手机号码支付服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开办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手机号码支付业务的法人机构 (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提供的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手机号码支付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协议双方应予遵守。
第一条 定义
1、业务信息
甲方指定办理手机号码支付业务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身份证号:
银行账号:
手机号码:
2、手机号码支付
本协议中的“手机号码支付”是指甲乙双方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前提下, 甲方通过乙方手机银行或个人网银等渠道端向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IBPS)注册手机号码和账户绑定信息, 注册成功后可通过该手机号码直接办理收付款操作的业务。
3、默认账户
本协议中的“默认账户”是指甲方注册手机号码通过多家银行与多个账户绑定时,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IBPS)在业务处理时优先关联的账户。
第二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自愿申请乙方提供的手机号码支付注册服务,并遵守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及乙方不定期通过手机、网站等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等。经乙方审核通过后, 有权根据注册项目享受手机号码支付收付款业务服务。
2、甲方承诺注册业务均为本人办理,并保证注册时提供的信息真实、正确、完整、有效。
3、甲方使用一个预留在乙方的手机号码进行注册, 该预留手机号码是指经乙方验证后确为甲方本人持有并留存乙方的手机号码。
4、甲方注册手机号码支付功能须绑定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并可选择将其乙方绑定账户设置为默认账户;若在乙方开立多个结算账户时,只能绑定其中一个结算账户。
5、甲方注册手机号码支付功能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乙方已开立个人结算银行账户且拟绑定账户开立时间在6个月(含)以上;
(2)在乙方已预留手机号码且拟绑定账户手机号码预留时间在6个月(含)以上;
(3)拟绑定账户有主动发起的实际资金交易;
(4)拟绑定账户状态正常。
6、甲方注册成功后,变更绑定银行账户预留手机号码,需先将原手机号码注册信息进行注销。 用新手机号码继续注册的,如通过柜面办理可直接用新手机号码注册;如通过在线方式办理, 应自新手机号码变更之日起预留满6个月(含)后方可注册。
7、甲方注册成功后,绑定银行账户变更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三者中某一项信息的, 应在变更以上信息前主动注销手机号码支付功能,甲方变动相关信息未履行注销和重新注册程序的,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8、甲方注册成功后,可享受乙方提供以下“一站式”服务:
(1)查询注册手机号码绑定的所有银行账户(包括他行)信息;
(2)变更默认账户;
(3)注销手机号码绑定的部分或全部账户信息。
9、甲方注册成功后,可凭该手机号码进行转账汇款、资金归集等场景的收付业务, 具体场景类型以乙方系统提供为准。
10、甲方有责任对其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密码和证件信息等)进行妥善保管, 因保管不善造成被他人恶意冒充使用,由此产生的责任或导致甲方或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11、若乙方对甲方合法有效的指令识别错误或执行错误, 甲方应在知晓或应当知晓错误发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尽力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乙方应尽快调查处理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通过手机银行或个人网银等渠道端受理客户注册、变更、注销手机号码支付业务信息时, 有权采取有效措施对甲方进行身份识别,包括且不限于人脸识别等技术, 并基于身份信息数据库进行比对等两种或以上动态认证因素,确保甲方交易的安全性。
2、乙方有权根据对甲方的身份识别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业务申请。
3、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相关信息及交易记录。 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交易内容等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 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查询等服务。
5、乙方负责对手机号码支付业务限额进行设置,后续有权可根据业务需要对限额进行统一调整 ,限额调整无须经过甲方同意。
6、乙方有权根据系统升级等需要暂停手机号码支付服务,有权对提供的服务项目或内容进行调整或更新, 但将提前通过乙方网站或营业网点进行公告。
7、甲方开通手机号码支付功能的银行账户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主动发起注销手机号码支付操作。
(1)变更预留手机号码;
(2)注销银行账户;
(3)因特殊原因补换银行账户号码
(4)其他对业务产生实际性影响的信息变更
8、乙方有权对手机号码支付业务监控,对于甲方多次发起账户信息验证请求而未进行 支付的行为,可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限制或纠正。乙方采取限制或纠正的,甲方如需继续使用手机号码支付功能的, 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至乙方柜面申请解除相关限制措施。
9、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手机号码支付业务咨询服务。
第四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如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申办注册业务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营业网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甲方通过个人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申办注册业务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办理注册业务相关的银行卡开卡行 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诉讼期间,双方对本协议中无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五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对手机号码支付注册时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因甲方虚假提供信息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除法律法规规定及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或乙方为履行手机号码支付服务项下义务的目的 使用之外,乙方未对甲方手机号码支付注册过程中的信息进行保密,因此造成甲方资金损失, 乙方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因甲方过失的除外)。
3、甲方在注册手机号码支付业务及存续期间,应对相关信息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或泄露, 因甲方原因造成信息泄露致资金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除有证据证明系乙方的过错造成的以外,乙方不承担责任。
4、协议存续期间,甲方无正当、合理理由或未向乙方做出说明,擅自终止协议, 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以乙方实际的损失额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七条 责任免除
1、甲方进行手机号码支付功能操作时,应认真核对手机号码、账户信息, 如因注册信息(或手机号码)有误造成支付功能出现错误,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因以下情况未能执行手机号码支付指令,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甲方绑定账户及手机号码相关信息变更后,未在乙方手机银行及时更新或重新签约。
(2)甲方绑定账户余额不足或是未达到支付条件。
(3)甲方绑定账户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是禁止划转。
(4)甲方绑定账户不符合开户行账户管理规定。
(5)甲方未执照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6)甲方指令支付金额超过乙方或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账户、汇路设置的限额或笔数。
(7)对方账户银行系统故障。
(8)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故障或是暂停服务。
(9)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3、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 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甲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小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4、由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的风险, 乙方不承担责任。
5、由于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 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或延迟资金支付等交易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八条 协议的中止与终止
1、甲方主动完成手机号码注销手续,或预留手机号码变更或绑定银行账户销户 等原因乙方自动完成注销的,本协议即为终止。
2、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3、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且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 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甲方恶意操作、诋毁或损害乙方声誉的;
(2)甲方利用乙方提供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九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1、本协议自甲方点击同意后立即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法律原因而被确认无效, 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 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本协议生效后,若甲方后续变更注册绑定银行账户, 亦视为同意遵循本协议,本协议内容同样有效。
4、对本协议未予以明确的内容,按照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
5、乙方保留对本协议进行修改的权利,乙方对本协议的修改将通过网站、 手机银行公告或其他方式告知客户,修改后如客户继续使用本功能,均视为客户接受上述变更,并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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