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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同意并授权贵行查询和使用本人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系统、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税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司法部门及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的全面信息。
--贷记卡现金分期合同
特别提醒:--(以下简称“甲方”)与甲方贷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申请办理甲方现金分期业务签订如下合同。乙方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加粗标记的条款,应对其内容及后果充分理解。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本行说明。如果乙方不同意本合同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若乙方同意申请本行贷记卡现金分期业务,即表示对本合同所有内容无疑问和异议,完全理解并接受全部条款,尤其是带有加粗标记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本合同中涉及的相关授权,一经签署,均不得撤回或撤销。
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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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种类: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记卡卡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确定本地址为甲方通知及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同意将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作为相关法律文书、分期到期通知书、逾期催收通知书等文件的送达地址。若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向本协议载明的通讯地址送达的(如邮政信函送交邮局邮寄、电子信息一经发送等),即视为送达。
第一条 业务简介
1.现金分期业务是甲方为符合条件的乙方提供的贷记卡分期服务。乙方可在其经甲方核定的人民币现金分期额度内支取人民币现金,并分期偿还人民币本金,同时乙方需按期支付一定的分期手续费。
2.本业务仅限信用状况良好、账户及卡片状态正常、符合甲方现金分期额度授信规则的乙方办理。
第二条 资金用途限制
3.本合同项下发放的款项,仅限于客户本人及其家庭使用,包括家用电器消费、家庭消费、医疗消费、购车消费、婚庆消费、助学消费、旅游消费和其它。款项不得用于个人或公司经营、投资股票、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各类理财产品、股本权益性投资、购房及其他国家法律、政策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禁止的限制领域。
4.乙方必须保留现金款项的相关消费凭证,消费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认可的发票、收据、购销合同等,且金额须覆盖该笔分期申请的全额。乙方承诺配合甲方进行分期资金后续检查。如甲方要求,乙方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借款资金消费凭证,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及损失。
5.乙方若违反以上承诺,将被视为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随时提前终止乙方的现金分期业务,乙方应偿还剩余分期本金及分期手续费,且甲方有权将该违约行为记入乙方的个人征信记录及采取法律允许的措施收回该笔分期资金。
第三条 分期额度、有效期、期数、每期还款金额及费用标准
6.分期额度是甲方核定给予乙方的,允许乙方在本合同约定期内可周转使用的最高现金金额。此额度为循环额度,乙方可在额度范围内分多次申请办理现金分期,现金分期的本金余额不得超过现金分期额度。
7.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月___日止的期间和不超过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分期额度内,根据乙方的申请,向乙方一次性或分次发放款项。在上述约定的有效期和分期额度内,双方不再逐笔签订合同,具体发放的每笔款项的币种、金额、期限和还款方式等以相应的分期记录或电子银行的电子记录为准,乙方对此无异议。
8.乙方可在甲方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本业务的分期期数,并按期偿还分期本金和分期手续费。乙方所申请的单笔分期金额、期数以甲方系统内记载的经持卡人确认的申请信息为准,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录音记录、纸质记录、电子渠道申请确认记录等。
9.现金分期业务每期应还款金额于当期账单日入账。每期应还款金额=每期应还本金+每期应还手续费;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本金/期数;手续费:(1)若乙方选择一次性支付手续费,则手续费总额在首期一次性全部支付,手续费=分期本金总额*分期手续费率;(2)若乙方选择分期支付手续费,则按照所确定的业务期数分期支付,每期手续费=分期本金总额*分期手续费率/分期期数;每期应还金额精确到分位。若不能被相应的期数整除,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金额拆分,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
10. 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手续费将全额计入乙方申办现金分期业务的甲方贷记卡账户最低还款额,乙方应按账单显示全额按时还款。
11.若乙方按月实际还款金额多余当月应还金额,多余金额不用于提前清偿业务剩余本金。
12. 现金分期期数、手续费收费标准、限制性条款等信息通过甲方官网、网点等渠道进行公示。现金分期手续费将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进行调整,实际费用以乙方申请时办理渠道告知的手续费为准。
13. 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不可再次申请分期。
第四条 款项发放及支付
14.乙方成功办理现金分期业务后,分期款项由甲方划入乙方提供的本人名下同名借记卡人民币结算账户,并承诺该账户信息完全真实准确,如因乙方错误提供账户信息,或上述账户发生冻结、过期、挂失等原因造成甲方转账失败,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5.为确保资金安全,乙方承诺保管好贷记卡卡号、有效期、密码以及借记卡卡号、密码等卡片信息和个人信息,否则由此导致乙方个人及卡片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6.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信息并在相关信息变更后及时通知甲方。
17.分期款项发放后,乙方因使用该现金分期资金与他人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 提前还款
18.提前还款是指已成功办理分期业务的乙方在分期本金结清前,主动向我行申请并办理提前偿还未到期分期本金的业务。
19.乙方可通过甲方手机银行、网银、微信等渠道提前终止已成功申请的现金分期付款业务。
20.乙方在申请提前还款前,账户已存在溢缴款的,该款项不自动偿还未到期分期本金和手续费。如乙方需要将溢缴款提前偿还未到期分期本金和手续费的,须按提前还款办理流程主动申请。
第六条 停用及销户
21.甲方有权因其认定的正当风险控制因素终止乙方申请的现金分期产品。在此情况下,甲方无须事先通知,乙方未付分期余额将全部转为到期应付款项,乙方应一次性偿还所有乙方贷记卡账户内的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未偿还分期余额及可能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未偿还分期手续费等。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有任何违反本合同中的任何规定;
(2)乙方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等情形;
(3)乙方贷记卡被取消、管制、催收、冻结、终止、过期等原因处于异常状态;
(4)乙方未能按期缴付任何未付金额或贷记卡账户中的任何其他结欠款项;
(5)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限制人身自由、身故、破产或其他丧失偿债能力的情形出现;
(6)乙方出现或可能出现无法或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责任;
(7)乙方违反反洗钱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情形的;
(8)甲方有正当理由或风险控制因素认为该账户不再适合办理现金分期业务的。
第七条 其它
22.乙方申请的现金分期业务一经核准,不得更改或撤销;同时,现金分期业务经甲方核准后发放至乙方提供的本人名下同名借记卡人民币结算账户,乙方与甲方的债权关系即告成立并生效,乙方应按约定还款,且乙方不得以贷记卡的任何非正常状态(如卡片未激活或被冻结、停卡、注销等)为理由对抗该债权债务关系。
23.乙方可申请开通转入借记卡与办理现金分期业务的信用卡关联自动还款功能,关联后,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申请的该自动还款功能于每月到期还款日从该指定借记卡人民币结算账户按约定还款方式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以清偿欠款,且若乙方未按约定在每月到期还款日前还款(包括自动还款失败),甲方有权从乙方提供的转入借记卡人民币结算账户中全额扣收欠款,甲方无需对此承担责任并同时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乙方应确保指定扣款账户内有充足的资金,若因指定扣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足或不成功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有乙方承担。
24.现金分期付款业务的每期应还款金额和手续费不累计贷记卡积分。
第八条 特别申明
25.甲方保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或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修改本合同条款、各项费用以及终止本业务的权利,并提前在甲方官网上公布,不再另行通知乙方。上述修改和调整在公告期满后即于公告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并对甲乙双方产生约束力。但对于在公告生效日前办理的现金分期业务,其适用的手续费率仍以乙方办理该业务时的费率为准。
26.本业务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仍同时受《江苏农村商业银行圆鼎贷记卡业务管理办法》、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与相关领用合约等文件约束,甲方《江苏农村商业银行圆鼎贷记卡业务管理办法》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领用合同为准。
27.本合同乙方采用手写签、或电子签名等在线签署确认、或通过电话确认形式签约时成立并生效。
28.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合同个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同时乙方对涉及其义务及对其不利的条款已做特别的注意,并确认接受。